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失业人员将享受在职同等医疗保险待遇。明天,《社会保险法》将正式实施,上海市政府日前下发相关通知,自7月1日起,调整本市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
养老保险
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本市对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继承和在职人员死亡后的有关
待遇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除外)死亡后,按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所需费用在城镇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医疗保险
四类费用不纳入支付
医疗保险方面,主要对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的部分进行了调整。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为: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
同时,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社会保险法》,本市对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情形进行了调整。7月1日以后,失业人员将享受与在职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调整后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