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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医保次月即可使用

《<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细则》昨天公布,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实施之日起5年。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可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

按照规定,外来从业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账户(门诊专用)。其中,2011年度至2014年度,个人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30元的,计入标准按照每月30元执行;个人缴费与计入标准的差额部分,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每月按规定的计入标准,向外来从业人员个人医疗账户 (门诊专用)计入资金。计入的资金,可根据上一月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的变更情况进行清算,少计入的予以补足,多计入的予以扣除。在用人单位和外来从业人员补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后,由市医保中心按照规定的计入标准,向外来从业人员个人医疗账户(门诊专用)补计资金。

实施细则明确,外来从业人员使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作为就医凭证,暂不使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 (自管)》。

外来从业人员在外省市工作期间,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因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外来从业人员个人垫付,事后可凭有关资料向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报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原《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卡》内的日常医药费补贴资金,继续按照《关于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日常医药费补贴的实施意见》的规定使用。

[相关规定解读]

●个人医疗账户的使用

外来从业人员可根据《通知》的规定,使用个人医疗账户 (门诊专用)资金支付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以及至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

●个人医疗账户的注销

外来从业人员死亡或者在职时出国(出境)定居的,其个人医疗账户予以注销。个人医疗账户注销后,由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对个人医疗账户剩余资金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资金以现金形式发还个人。

●个人医疗账户的转移

外来从业人员劳动关系由本市转移至外省市的,个人医疗账户的转移,按照《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保的次月起,外来从业人员可享受住院和急诊观察室的医疗待遇,以及使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

●住院、急诊室医疗待遇

外来从业人员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来从业人员一年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5%;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个人自负。

外来从业人员暂不享受门诊大病、家庭病床医疗待遇,以及各类医保减负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