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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制定添加剂公示细则

  上海制定了添加剂公示细则。根据《通知》,餐饮服务单位自行加工配置的锅底料、调味料、饮料均属于“自制”产品,需向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公示。而餐饮服务单位采购的有“QS”标志的预包装火锅底料、调味料、饮料,仅加水稀释后直接食用的,不属“自制”产品。

  《通知》对“添加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作了界定:凡餐饮服务单位直接向自制火锅底料、自制调味料、自制饮料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需要备案。由食品原料形式“带入”的食品添加剂不需要备案,也不需要公示。比如餐饮服务单位在烹饪的菜肴中使用了合法渠道采购的腌肉,那么生产腌肉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就不需要备案或公示。

  《通知》还规定,(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签上应有“食品添加剂”、“香精”、“色素”等添加剂名称或类别字样。如无,均视作食品原料,如松(嫩)肉粉、牛肉膏均属于复合调味料,不属于食品添加剂范畴。